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七條規定,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因此企業員工既屬于殘疾人,又屬于退役士兵,增值稅優惠政策不能累加執行,且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因此企業員工既屬于殘疾人,又屬于退役士兵,增值稅優惠政策不能累加執行,且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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