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在天津市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系統中停用上述項目。2023年1月1日以前審核(批準)的相關用地申請、應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繳納的上述收入,收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2023年1月1日以前已通過天津市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系統開具且在有效期內的非稅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按原渠道收繳。劃轉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繳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劃轉后,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按照屬地征收的原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機關為森林、草原所在地稅務局。繳納義務人尚未在森林、草原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的,應首先辦理稅務登記或跨區稅源登記。
三、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自2023年1月1日起,由規劃資源等部門進行費款核定,并將相關費源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繳費人按照費源信息在森林、草原所在地稅務局或登錄電子稅務局申報繳費。稅務部門依據推送的費源信息征收費款。繳費成功后,由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復核同意后,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等8項核定征收類非稅收入退庫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辦理退付手續。
五、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則優化征繳流程,及時實現征管信息實時共享,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
二、按照屬地征收的原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機關為森林、草原所在地稅務局。繳納義務人尚未在森林、草原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的,應首先辦理稅務登記或跨區稅源登記。
三、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自2023年1月1日起,由規劃資源等部門進行費款核定,并將相關費源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繳費人按照費源信息在森林、草原所在地稅務局或登錄電子稅務局申報繳費。稅務部門依據推送的費源信息征收費款。繳費成功后,由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復核同意后,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等8項核定征收類非稅收入退庫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辦理退付手續。
五、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則優化征繳流程,及時實現征管信息實時共享,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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